今日分享的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何匯川的論文《民間借貸糾紛的法律規則———從司法實務的視角》的部分節選。
  民間借貸關係真實性的審查
  實踐中,大量借貸糾紛進入訴訟形成個案後,其工作的重心和難點已不只是法條的甑別、分析和適用,而在於審查和判定借貸關係的真實性,這是由民間借貸形式簡單、內容粗略、約定含混、成因複雜等現實狀況決定的。
  目前最高法院的證據規定雖然對真實性審查提供了依據,指明瞭路徑,但相關規則的運用確非易事,稍有不當則可能天壤之別、繆以千里。在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和“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的同時,必須對舉證責任的分配、優勢證據蓋然性的判斷、不同證據的證明力、個案特殊環境下當事人舉證能力的特殊考量、庭審質證的效果等等作出明確判定。
  違約金問題的處理
  民間借貸是否可以約定違約金,目前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中未作明確規定。筆者認為,對於違約金的效力應當首先對其性質即違約金是補償性還是懲罰性進行有效界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對違約金採取了雙重屬性的折中認可,以補償性為主、以懲罰性為輔,這決定了當事人在借貸關係中約定違約金的合法性,並承認約定違約金的懲罰性,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表明瞭借款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但並不排斥違約金等其他形式的責任承擔方式,違約金與逾期利息兩種方式不衝突,司法實踐中,多數法院也對借款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效力予以認可。同時,對於違約金數額明顯過高、違反公平原則或有放高利貸規避法律嫌疑的,法院可以主動審查,否則很容易為當事人通過違約金規避法律強制性規定變相實施高利貸提供合法外衣。
  本屆論壇特別邀請兩位重量級法律專家舉辦公益免費講座,針對當前民間金融的現狀和社會各界關心的問題,從法律與政策角度進行解讀。讀者可撥打訂票熱線028-86621555,根據提示前往領票地址領取免費門票。(整理/張蒙)  (原標題:論壇往屆精彩論文選登8:民間借貸糾紛的法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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