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上評論
  對地鐵延誤建立合理約束機制,是好事,但該怎麼罰、罰款該用在哪,不能語焉不詳,否則,它很可能淪為紙上畫餅。
  “列車延誤8分鐘以上須向主管部門報告”“地鐵大面積滯留最高罰款達200萬元”……《深圳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日前面向公眾征求意見,裡面不少“新規”,引起廣泛關註。(5月17日新華社)
  在地鐵延誤已非新鮮事的當下,深圳率先對地鐵延誤擬進行規制,不乏善意初衷:正如深圳市交委所說的,之前的立法內容偏重於地鐵設施保護、運營秩序維護,對公眾利益保護薄弱,而今擬制定管理辦法,則意在扭轉這一態勢,更註重權責平衡、利益調適,更側重於保護乘客端的權益。而這,既是對公眾訴求的某種回應,也能倒逼地鐵管理方對服務品質的提升。尤其是“嚴重延誤”,將罰以50萬至200萬元,也慰藉人心。
  但善意設計,也該落腳於執行力。要看到,該辦法中,對地鐵嚴重延誤處罰還設置了不少前置條件,如擅自停業、歇業,部分站段未經主管部門批准長時間停運,大面積滯留。這也壓減了其實際效果。而且,其負責的主要端口,也指向上級部門。
  儘管說,深圳擬對地鐵延誤罰款,開了個好頭,但實質上,若將觀察視角拉到更廣,或可發現,與香港、新加坡等地的罰則比起來,深圳的處罰力度並不算重。據悉,香港規定31分鐘或以上延誤就要罰款,延誤的時長不同則對應不同的罰款,每宗事故罰款金額最高為1500萬港元;而新加坡去年10月,向兩家地鐵延誤運營商開出的罰單約537萬元人民幣。
  更重要的是,香港、新加坡對地鐵延誤的罰款,都明確了罰款去向,如香港就規定,罰款以票價優惠回饋乘客;而新加坡則把罰款捐給公共交通基金,以幫助困難家庭支付車資。遺憾的是,在深圳的意見稿中,則沒有明確規定罰款要補償乘客。
  從輿論反響看,有些人就擔心,在缺乏密織的監督網的語境下,對地鐵延誤罰款只是象徵性震懾,實質性意義寥寥:畢竟,慮及地鐵公司的屬性背景,罰款會否淪為“從左邊口袋掏進右邊口袋”,變成“內循環”,讓人存疑。這也亟須對罰款流向有更明確的規定,對罰款有更縝密的監督程序,以保證它不是形同虛設。
  說到底,對地鐵延誤建立合理的制衡機制,契合民眾期許,但該怎麼罰、罰款該用在哪,都不能語焉不詳,否則,它很可能淪為紙上畫餅,好看不中用。在這方面,不僅是深圳,更多城市都可參照香港、新加坡經驗,將地鐵延誤納入明細的約束框架內。
  □馮海寧(媒體人)  (原標題:地鐵延誤或罰款,罰款去向要說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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